本案中,平台经营者并没有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而且货款收款方也是平台,供货商也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并非自己提供。“综合来看,应当认定平台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王红霞说,因涉案商品存在实际商品净含量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的问题,董先生提出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董先生提出的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包装上标注的重量与实际检测重量存在明显差距,超出了允许存在的误差范围,商品生产者不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推定其存在故意欺诈,应承担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平台方对于涉案食品包装、标注内容并不能参与决定,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欺诈,因此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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