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客运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客运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标准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未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符合总量调控要求在本市初次投放或者新增投放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市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OD体育全站,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业组织依据章程,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就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制定规范指引,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所属的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今年4月12日,国务院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4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召开视频会议,具体部署全面启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会议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快速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加快化解存量隐患、切实遏制增量风险,强化标准引领和监管执法;要注重疏堵结合,完善配套服务和支持政策,在加强安全监管同时更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落实国务院、市委有关部署要求,市政府于今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今年5月10日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为防范违规充电行为造成的火灾风险隐患,《修改决定》细化了在建筑物共用部位、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禁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规定;对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优势,《修改决定》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此外,《修改决定》还对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可能承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相关事故、隐患依法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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